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到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五次在瑞昌市二中学生宿舍楼房间内实施盗窃行为,共计盗窃财物3500元;分别为:1.2019年10月份一天,在瑞昌市二中一男生宿舍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2、2019年10月份一天,在瑞昌市二中一男生宿舍内盗窃现金400 余元;3、2019年11月份一天,在瑞昌市二中一男生宿舍内盗窃现金1200 余元;4、2019年12月11日,在瑞昌市二中一女生宿舍内盗窃现金900余元。5、2019年12月16日在瑞昌二中女生宿舍准备盗窃时,被瑞昌二中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抓获经过、浙江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姜某某、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群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