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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号楼*单元******口**所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反映问题、举报黑恶势力为由在其居住的岐山县***镇**路*口**所楼门外的道沿上放置一口棺材,将写有文字的白布悬挂于棺材上方,纸板、纸张张贴于棺材旁,并用扩音喇叭播放音频,持续时间长达20余天,严重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引起周围群众恐慌。后在同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又雇佣他人用三轮车将两塑料桶猪粪、折叠床、扩音喇叭、移动音响、被褥等物品拉至岐山县***派出所,被告人曹某某将物品从三轮车卸下放置在派出所门口,用金属链锁将折叠床锁在派出所电子门上,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曹某某将一桶猪粪泼洒在派出所门前左侧人行道上,后其又脱去上衣和裤子,将另外一桶猪粪泼洒在派出所门前道路,并打开扩音喇叭持续播放事前录好的音频,站在派出所门前路边用麦克风连线音响喊话,民警前后劝阻其持续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派出所正常工作,致使大量群众聚集在派出所门前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佩琼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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