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路**号**广场**号楼**梯**楼的租住处,先后七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7月31日16时、9月13日23时、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又提供上述租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曹某某及吸毒人员罗某某的尿液中吗啡成分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4.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先后十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唐清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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