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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合同诈骗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老五”,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大街**胡同**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10月23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判决)介绍在邢台县**镇**段邢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冀E**本田艾力绅汽车,后曹某某通过李某某将该车以74000元车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367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曹某某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协议、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许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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