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曰17时20分,曹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姜某某等人,行至**镇-**4公里600米处时,车辆侧翻与道路左侧,造成曹某某、姜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将曹某某带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3.2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资格驾驶机动车;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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