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其妻子李某某与邻居张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甲趁张某乙回家取东西时,手持两把镰刀来到张某乙家院内,扬言“张某乙我整死你”,边喊边追砍张某乙,在张某乙家屋内将张某乙头部、腰部用镰刀砍伤。2019年6月5日,经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所穿的牛仔裤、短裤,作案时用的镰刀;2.书证: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自首材料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及绥中县医院张某乙病例一份、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告知书两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报警记录2份、报警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未遂且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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