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的小轿车,顺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大里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书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0.87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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