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现为淮南市**集团**工人,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2时30分,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S308省道002公里300米处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13时09分许,曹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查缉点,现场发现驾驶员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5月2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少枫
2020年4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1. 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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