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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省沧州市**农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农场**公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公路北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警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尿检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居住河北省黄骅市**农场**队**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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