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W****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相城区聚圣贤饭店(紫玉坊店)附近出发,行驶至人民路平齐路口附近时碰撞路边绿化隔离带后车辆侧翻,造成绿岛花岗岩造型路牙损坏。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6mg/100ml。经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1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过车数据查询及卡后照片、事故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玺
检察官助理:许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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