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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0时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粤S5****号轿车载朱某某等人从灌云县下车镇费庄村出发沿杨陡线(老20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杨集镇界圩一赌场,被民警在现场执法中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3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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