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5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个体。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机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4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化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告人曹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4.1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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