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身份证号码:62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五社,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新M0****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库尔勒市**市场前路段超车时,与前方肖某某驾驶的新M7****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新M7****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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