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01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万坊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赣F09***三轮摩托车由南城县城往万坊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南城县万坊镇游家边村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因避让不及,赣F09***三轮摩托车与王某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倒地,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曹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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