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曹富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村**号。2015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7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8月27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曹富强到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庄**队附近,将被害人云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上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曹富强驾驶该车顺着黄河大堤往东逃跑,行至祥符区**乡**村时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1份、刑事判决书1份、释放证明、抓获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云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物证(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富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富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富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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