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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凯利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曹凯利,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凯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凯利来到大冶市大冶大道老火车站广场入口右侧的**副食店门前,搬开该店的转闸门,爬入店内后盗走人民币11200元,盗走**牌**香烟7包、**牌**香烟8包、**牌**香烟10包、**牌**香烟10包、**牌**香烟8包、**牌蓝色软包香烟10包、白色包装云烟30包、**牌细盒香烟10包、细盒苁蓉香烟20包、**牌**香烟10包、**香烟10包、**香烟9包、**牌**香烟10包、**牌细盒香烟3包、**香烟3包、**牌奇景香烟10包、**香烟3包、**香烟3包、**香烟2包、**牌**香烟1包、**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牌平板电脑一台。被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5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后扣押的被盗香烟、平板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石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曹凯利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凯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凯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凯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凯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凯利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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