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越野路**酒店前台,看见前台工作人员睡着,遂产生将手机占位己有的想法,于是将吧台上正在充电的手机拿走,在被告人曲某某逃离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呼叫保安将被告人曲某某控制并报警。此外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北**栋**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该超市豆油两桶、大米50斤、猪肉10斤、牛栏山白酒1瓶。
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 X23手机鉴定价格为2200元人民币;被盗2桶豆油、50斤大米、10斤猪肉、1瓶牛栏山白酒的鉴定价格为442元。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购买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杜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价认刑字第1910295号)(2)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价认刑字第1910242号);
6.视听资料:(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一张(2)讯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岩
附:1.被告人现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