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5********,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曲某某醉酒且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W*****的小型普通客车沿S307从雷某某县城方向往雷某某莫红乡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307线(泸州-盐源)402KM+400M处时,撞到路边房屋的围墙,导致围墙倒塌砸到围墙旁边的被害人韩某某,造成韩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韩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雷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曲某某赔偿韩某某近亲属损失,获得了韩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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