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5********,汉族,专科文化,南通市港闸区**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景某某为招揽生意,伙同在其处修理车辆的顾客沙某某、邵某某、许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共计骗取该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99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3日,经苏FB****轿车使用人沙某某同意,被告人景某某让张某甲作为该车驾驶员,邱某某作为景某某名下的苏F3****轿车驾驶员,在本市港闸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3400元。
2.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M****轿车使用人邵某某、苏F7****轿车使用人许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菜市场前面的马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2640元。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3****轿车车主徐某某、苏FP****轿车车主李某甲,在本市港闸区**小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2000元。
4.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景某某将其名下的苏F5****轿车与沈某某名下的苏F6****轿车,在本市崇川区**小区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让马某某作为苏F5****轿车驾驶员,其冒充沈某某,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8200元。
5.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景某某经苏F3****轿车车主曹某某同意,冒充该车驾驶员,伙同苏F****轿车车主俞某某,在本市港闸区**街**商场附近的马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300元。
6.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景某某经苏FE****轿车车主刘某甲同意,冒充该车驾驶员,并让方某某作为孟某某名下的苏FC****轿车驾驶员,在本市港闸区**商场停车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800元。
7.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B****轿车车主丁某某、苏FY****轿车车主袁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东站附近的马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250元。
8.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6****轿车车主吴某某、苏FE****轿车车主王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2000元。
9.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8****轿车车主张某乙、苏FW****轿车车主季某某,在本市崇川区**广场附近的马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5250元。
10.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8****轿车实际车主朱某甲、苏0****轿车车主李某乙,在本市港闸区**大道**服务中心附近,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4550元。
1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景某某伙让朱某甲冒充苏D0****轿车驾驶员,伙同苏F3****轿车车主黄某某,在本市港闸区**商场停车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800元。
12.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A****轿车车主任某某、苏Q****轿车车主刘某乙,在本市港闸区**广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2000元。
1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3****轿车车主闫某某、苏F8****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朱某乙,在本市港闸区**新村附近的马路上,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760元。
1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苏FQ****轿车车主张某丙、苏F3****轿车车主李某丙,在本市港闸区**商场地下停车场,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2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F3****轿车车主张某乙、苏FC****宝马轿车使用人施某某,在本市港闸区**大道高架**入口处,将两车摆放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南通**公司理赔款17040元,被南通**公司发现是伪造的交通事故,后其放弃理赔。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还给南通**公司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景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被告人景某某的账本、情况说明、机动车保险报案及理赔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南通**公司的陈述;
4.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伙同数个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景某某在各起伪造事故中与各个被保险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且在各起伪造事故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龙
检察官助理:王美霞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
2.卷宗10册、账本一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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