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双河**乡**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昆明市***路***路下行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普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2.41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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