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20年11月21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晏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樊城区**小区**室使用电脑、数显光敏印章机等设备制作假印章。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晏某某伪造了“樊某某的襄樊市襄阳区第二高级中学毕业证”、"郭某某的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证”、“梁某某的襄阳市公安局车城派出所户口本”、“许某某的湖北文理学院毕业证”各一份,并加盖了伪造的印章。2019年9月1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樊城区**小区**室抓获晏某某,当场查获各类印章157枚、湖北文理学院毕业证1份、证书外壳500份及制假工具电脑主机2台、打印机4台、数显光敏印章机1台、激光雕刻机1台、压膜机1台、驱动盘2个、U盘2个等物品。
经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查获印章中的“襄阳市公安局车城派出所户口专用”、“湖北文理学院”、“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专用章”等20枚印章进行检验鉴定,均系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王守忠的证言;3.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书;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 虹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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