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2012年8月8日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5年10月19日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杉原木被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罚款叁佰肆拾叁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闽F***DB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村桥头路段时,碰撞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F1F***号小轿车,造成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国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在武平县医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某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87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武平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武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程某富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500元,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3月17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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