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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号。2002年2月5日,徐某县人民法院以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晁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某区**与**大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晁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

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56********。

2.案卷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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