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晁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某区**与**大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晁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
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56********。
2.案卷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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