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强奸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八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到被害人崔某某**社区的家中,并与之发生争吵,随后晁某某与崔某某共同乘车离开小区,在行车过程中晁某某对崔某某进行言语威胁。二人乘车行至鱼台县**镇**村**路上后,被告人晁某某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升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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