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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易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易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8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易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易某、唐某某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易某使用虚假信息从苏宁易购平台购买苹果耳机,邮寄到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由唐某某提前至上述地点收货,唐某某收货确认货物无误后邮寄给在深圳市的易某,易某在当地购买相同规格假耳机,通过喷码、重新包装等方式伪造成正品耳机后再寄回给唐某某,由易某向苏宁易购申请无理由退货,再由唐某某负责将假耳机邮寄回苏宁易购退货,共骗取苏宁易购退款183644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易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鉴定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5.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唐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2页及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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