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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中被告人易某甲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易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翔云山水酒店”成立卖淫团伙,组织失足妇女卖淫,从中获利。该卖淫团伙通过微信等方式揽客和接待上门客,每天组织多名女技师(卖淫女)在酒店五楼的1015、1016、1019等房间提供卖淫服务,并将1113房设置为卖淫女休息房和选秀房,将1115房设置为收银房。该卖淫团伙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根据女技师的漂亮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被告人易某甲在该场所成立后不久,就到该处上班,负责招揽、管理女技师。同时,每日将自己微信账户内收取的卖淫款转给老板。2019年3月初左右,易某甲离开该场所。

2019年3月22日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组织警力在“翔云山水酒店”1015房、1016房、1019房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朱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三人及嫖客刘某某、张某甲、裴某某三人;查获卖淫女张某乙、曾某某、江某某、蒋某某等四人。

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江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员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明知他人经营的场所提供卖淫服务,而受雇于该场所并对该场所进行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甲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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