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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53********,汉族,小学肄业,木工,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至4时,被告人易某某在阳新县***镇长江支流水域划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地笼、渔网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易某某捕捞的水产品重量16.4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鉴定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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