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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易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易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以虚构的自己需要看病住院、还账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累计骗取人民币76980元。同时易某某以套现为由,从张某某处骗得购买价值为5929元的iphoneXR手机一部。后易某某将赃款中的11038元用于还账,其余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4.门诊收费清单;

5.转账记录截图指认、聊天记录截图指认;

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易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和光盘伍张,单行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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