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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6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始,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易某某,在和湖南省永州市**公共交通公司洽谈销售客车业务时,同时和张某某等二十多名个体车主洽谈销售客车业务,易某某和湖南省永州市**公共交通公司签定了购买30台车型为BJ6831C6MCB-2型号客车,每辆客车价格为人民币246000元,和张某某等二十多名个体车主签定了购买21台同样车型的客车,每辆客车价格为人民币205800元,易某某向订购客车的个体车主张某某等人收取了每辆客车定金20000元,其为了掩饰私自低价出售客车给个人的行为,伪造了盖有“永州市**公共交通公司”印章的假合同送回公司备案生产。2014年1月23日易某某带领张某某等人来到**南海车厂提车,并且提供其私人账户给张某某等人,要求张某某等人将购车款汇到其提供的账户上,易某某一共收取了张某某等人的定金及汇款共人民币3631000元,易某某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汇了人民币1033200元作为张某某等人购买21辆客车的车款,将剩余的款项人民币2597800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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