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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18年8月24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罗村中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易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辅道罗村中心广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易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1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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