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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舒某某等4人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余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镇**号。曾因拉客招嫖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徐某甲、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缙云县、永康市等地容留、介绍卖淫女周某乙、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钟某某、翁某某、兰某某等人在出租房、宾馆等场所为嫖客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服务。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等人为徐某甲、谢某某等人介绍嫖客并收取介绍费,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还帮助其他客服人员介绍嫖客给卖淫女高某某、周某乙、蒋某某等人并收取排钟费。

    1.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为徐某甲、谢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李某某等人卖淫以及帮助其他客服人员介绍嫖客给卖淫女高某某等人卖淫共计数百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

    2.2020年期间,被告人舒某某为徐某甲、谢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钟某甲、李某某等人卖淫以及帮助其他客服人员介绍嫖客给卖淫女周某乙、蒋某某等人卖淫共计数十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3.2020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徐某甲、谢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周某乙、张某某朱等人卖淫8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6600元。

    4.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为徐某甲、谢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蒋某某、兰某某等人卖淫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钟某某、周某乙、张某某、蒋某某、兰某某等66人的证言;

3.同案犯徐某乙、谢某某、徐某甲等16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舒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缙华 

                              检察官助理:赵珑凯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易某某、舒某某、杨某甲、周某甲现均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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