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9********,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利用担任云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发员工工资的职务便利,侵占由其代发的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3538元,侵占后的款项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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