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坝**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坝**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坝**号家中,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中午,被告人明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明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明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房证明、情况说明、尿检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作案现场及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一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坝**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一页
3.涉案的冰壶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依法予以扣押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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