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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昌平区**村**,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院**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前后,被告人时某甲在未核实从垃圾桶里捡来的一白色塑料桶装的不明液体是否可以饮用的情况下,将该桶液体赠与张某甲,并告知是朋友送的自酿酒。2020年3月28日18时许,杨某甲(男,殁年47岁)、丁某甲(男,殁年59岁)、王某甲(男,47岁)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聚餐时饮用该液体后中毒。杨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符合甲醇中毒死亡。丁某甲于2020年4月30日死亡,经鉴定,丁某甲符合甲醇中毒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检验,在上述白色塑料桶装液体中检出甲醇,甲醇含量为70.1g/100mL。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时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解剖申请、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检验报告单、保洁服务合同、营业执照、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时某乙、崔某某、滕某某、范某某、杜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张某乙、杨某乙、于某某、王某丙、唐某某、丁某乙、时某丙、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检验报告、手机数据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7月30

附:

1.被告人时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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