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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强奸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时某乙,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9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强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在新蔡县**镇**村**路口处乘坐被告人时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到新蔡县砖店卫生院看病后,被告人时某甲以三轮车没电需要回家充电为由,将魏某某带到其家中,在其家堂屋西间卧室床上强行与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甲在新蔡县**镇**村**路口西南角玉米地里,强行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郭某某、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时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强行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时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贰拾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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