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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骗取贷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望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1101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2月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望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2018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

被告人时某某因承建望某某**工地缺少资金,分别于年月,年月,分两次通过**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公司向**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为了达到多贷款的目的,时某某用陈某某、唐某某等工地工人为其顶名,虚构贷款用于个人装修用途并提供虚假的个人证明材料,以**小区套楼房作抵押取得**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后,通过**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手续,两次从**公司共取得贷款万元,时某某将这66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支付**小区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花销。案发后,时某某从**公司所骗取的贷款本息已用楼房抵账的形式全部归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年月至年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在承建望某某**小区工程时,恶意拖欠工人高某某元和徐某某元工资,共计元。经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某某仍没有支付。2017年1月26日,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将涉嫌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望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由望某某人民政府为时某某垫付支付工人高某某53000元、徐某某拖欠工资10000元。之后,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时某某将政府为其垫付工人工资归还政府并经过与徐某某共同核对,共计拖欠徐某某工资是48000元。这样,时某某又单独偿还拖欠徐某某的38000元工资。经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望某某公安局共同确认,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收入证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收到沙某某偿还贷款房产确认书、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2.证人胡某某、耿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联系多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人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骗取贷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8年10月25日

附:1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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