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在固镇县**乡**中学旁“**牛肉汤”饮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离开。当日13时许,其驾驶该车沿省道S304由东向西行驶**中学附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时某某驾车逃逸,后石湖派出所将时某某抓获。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时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时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时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