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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无锡某某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住所地无锡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76********,系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花园**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某某**街道**社区**巷**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泽友,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路**号**大厦**室(户籍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林泽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被告人张某通过林泽友,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269670.56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于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采用上述方式,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涉案税额709420.46元;

2.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间,采用上述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税额265697.82元;

3.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采用上述方式,从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涉案税额294552.28元。

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林泽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林泽友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泽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泽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林泽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花园**号**室;被告人林泽友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路**号东方时代大厦**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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