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赌博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花园南区58号内开设冲击麻将赌博场子,为参赌人员徐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 000余元。
同年8月31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及非法所得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合同、收缴清单、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网上人口信息等;
2.证人董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永土
2020年11月13日
附:
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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