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4 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镇XX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无逮捕不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起,被告人施某某在融水镇寿星南路风云小区10号开设“快乐十分”从事赌博活动,雇请梁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进行日常管理经营,梁某某则将每天的赌资、营利情况向其汇报。2019年1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从梁某某手机微信、帐单上获悉赌场经营期间,赌资达47万多元、营利达14万多元。被告人施某某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记帐截图、微信转帐截图、风云小区10号快乐十分营利情况表、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笔录;2、证人余某、李某、王某、何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天青
(院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3377074557、18277267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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