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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在本市樊城区**路**农庄值守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欲趁无人时将农庄房间内的灭蚊灯拿走,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将其手机夺下,徐某某见状夺回手机往外跑,谢某某阻拦并用棍子击打徐头部一下。后徐某某跑时跌倒趴下,施某某、谢某某追上按住徐某某,施某某持砖头对徐头部击打,又用腿压住徐的胸部对其殴打。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书;5.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虹

                              检察官助理:徐华骄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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