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2019年6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1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招嫖,安排司机施某乙(已判刑)专门接送卖淫女蔡某媛、井某瑶、欧阳某燕等人到我市黄圃镇、南头镇、小榄镇等地提供性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6月16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小区**栋***房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15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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