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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2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诈骗,于2012年2月22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2月至5月间,谎称出售“2019林俊杰苏州演唱会”门票、“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并冒用“摩天轮票务网”的身份、利用“短信轰炸机”软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出票成功短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523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至3月19日间,谎称出售“2019林俊杰苏州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200元。

2.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谎称出售“2019林俊杰苏州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400 元。

3.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至3月21日间,谎称出售“2019林俊杰苏州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2620 元。

4.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谎称出售“2019林俊杰苏州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560元。同年4月6日被害人许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拿到门票、并报警,同年4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将人民币2560元退还给被害人许某某。

5.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至5月8日间,谎称出售“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6000 元。

6.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至30日间,谎称出售“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4320元。

7.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8日间,谎称出售“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760元。

8.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谎称出售“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360元。

9.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至5月8日间,谎称出售“2019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64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短信截图、银行流水明细等;

2.证人沈某某、吴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查获的苹果6S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光盘2张、电子证物检查光盘1张、调取的支付宝数据光盘1张、微信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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