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甘M*****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市东部新区**乡**村出发欲驶往**镇。当日7时左右,方某某驾车行驶至石三线**乡**汽修厂附近时,因向左避让前方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吕某某当场死亡。方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10”、“120”。公安机关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现场传唤方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认定,方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某通过赔偿获得了吕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毅
检察官助理:张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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