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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5********,汉族,小学,惠来县****原党支部书记、原村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同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1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方某甲担任惠来县****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间,****村总收入724.66万元(其中上任结余转入208.96万元,预收厝地款359.28万元,公积公益金收入19.52万元,发包及上交收入53.51万元,2017年村民缴纳医保、农保款收入113.39万元),总支出341.64万元(其中应付福利费40.99万元,管理费41.61万元,其他支出114.83万元,医保、农保等支出144.22万元),收入和支出相抵累计结余383.02万元。方某甲将私自保管的373.96万元没有在村账务中进账,将373.96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出纳员方某乙保管的9.06万元,用于预付村干部工资等。

二、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方某甲收取了方某丙、方某丁等9户村民向****村缴交的农田、鱼塘承包款共19.1万元后没在村账务中进账,将19.1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三、2012年9月15日,惠来**公司捐赠给*****村委会3万元用于购买铲车;2012年9月20日,方某丁捐赠人****村委会1万元用于购买路灯。犯罪嫌疑人方某甲利用以上捐赠款收据4万元向****村进行报销,将4万元非法占为已有。2018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惠来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将方某甲带回审查。

案发后,方某乙于2018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供村民原认购的厝地单据复印件,退还厝地款43.2万元;提供方某甲退厝地单据复印件,退还厝地款37.44万元;同年9月18日,方某乙提供村干部支借工资单据复印件,合计53.3668万元;同年9月27日,方某乙提供村民承包田地欠款单据复印件,合计9.784502万元。同年7月22日,方某戊(方某甲儿子)向公安机关提供方某甲退还村民原认购厝地的单据复印件,退还厝地款24万元,发工资款单据复印件共23.23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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