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2年5月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6年8月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丁、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方某甲根据老板“小张”(另案处理)指示,租用本市天河区凤凰街道柯木塱坳头北西街12-3号作为加工窝点,并雇请了被告人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等五人到窝点内共同生产假烟,负责将“小张”提供原材料散烟支装盒、封条、封膜和包箱,报酬由“小张”根据每日生产量发放。
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并缴获7个品种成品卷烟2557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97440元)、黄鹤楼牌散装烟支40000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092元)以及打条机、打码机、锡纸模板、包烟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核查,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的供述;2.证人方某戊、林某乙、方某己的证言;3.辨认笔录;4.搜查、扣押材料;5.现场勘验材料;6.检验送样单、检验委托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回复函》等鉴定材料;7.视听资料;8.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方某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丁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博韬
检察官助理 李 卉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朱某某、方某丙、林某甲现均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丁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6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假烟成品均暂存于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其余物品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银行信息及现场勘验录像光碟1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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