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小区。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7时许,会昌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会同会昌县公安局民警在会昌县**高速会昌**服务区内查获一辆涉案红色牵引货车(前车牌为豫******,后车牌为豫*****)载有大量编织塑料袋装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盒。办案民警跟随运输车辆到达河南并于2019年8月13日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一民宅边上将正在转运卷烟盒的左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抓获,同时在被告人方某某(外号“阿北”)租住的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仓库查获大量编织塑料袋装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盒。经清点核查,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纸盒共有22个品牌1967000张。具体有:中华(硬)、利群(新版)、云烟(紫)、红塔山(经典1956)、南京(硬红)、南京(炫赫门)、白沙(精品)、红塔山(经典100)、双喜(软国际)、哈德门(纯香)、红金龙(软精品)、红双喜(硬)、黄金叶(硬红旗渠)、红旗渠(新版银河)、钻石(硬特醇)、红旗渠(硬银)、玉溪(软)、红塔山(软经典)、黄山(新一品)、云烟(珍品)、好猫(猴王磨砂)、红河(硬88)。其中:条盒:94袋*3捆*500张=141000张,硬包盒:171袋*12捆*500张=1026000张,软包盒:20袋*40捆*500张=400000张,卷烟接纸:20袋*40捆*500张=400000张。经全国11个中烟公司检测证明,有1226000张卷烟纸盒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卷烟标识。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认识一名叫“阿敏”(另案处理)的女子,“阿敏”邀请方某某一起做假烟盒生意,方某某欣然同意,并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层平房做仓库放置假烟盒。2019年4月开始,“阿敏”陆续通过货运车辆4次将假烟盒运至货运站,然后由方某某安排左某某用面包车将假烟盒从货运站运至仓库外的巷子,再由张某某用三轮车装进平房仓库进行卸货。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电话与“阿敏”联系,安排张某某将仓库内的假烟盒装到左某某的面包车内,再由左某某驾驶面包车装载假烟盒至“阿敏”指定地点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非法制造的卷烟标识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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