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015年8月2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24日,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老年大学门口,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冰毒给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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