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市**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淘宝网站与卖苏卡达龟的客服联系后,通过微转账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龟一只,作为宠物饲养。经鉴定,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级别Ⅱ级。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Ⅱ级保护动物苏卡达龟1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震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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