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1********,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耿某某在其家中房屋二层的房间内,被告人方某某在耿某某家房屋后面其自家的耕地内,耿某某、方某某二人因方某某紧靠耿某某家房屋后墙堆放泥巴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耿某某从其家中拿着一把锄头欲经过方某某家场院到其房屋后面来刮方某某堆放的泥巴,耿某某经过方某某家卷帘门前时就用锄头敲着方某某家卷帘门,在其才到方某某家场院路口处时,正好遇到方某某也提着一把锄头下来,后耿某某、方某某两人相互用锄头格挡打斗,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身体损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方某某此次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耿某某此次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方某某家与被害人耿某某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现场辨认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耿某某家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耿某某的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518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